交通事故可以发生在任何人身上,甚至于驾驶车辆的人也可能和车辆无直接的关系,由此车祸赔偿给谁、谁来赔的情况也是多种多样的。
就赔偿权利人而言,正常为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一些特殊情况还会出现单位是赔偿权利人等。至于谁来赔,结合《民法典》侵权责任篇的规定,车祸常见的赔偿主体有:
1.租用、借用车辆
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买卖未登记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3.挂靠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
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4.未经允许驾驶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
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拼装、报废车辆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6.盗抢车辆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
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保险公司将是绝大多数机动车致害案件中的第一顺位赔偿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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