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者身份不明如何赔偿
2013-10-11 14:35:02 来源:http://www.peichang.cn/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死亡且身份不明的,交通事故肇事者仍应承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因为死者身份不明而拒绝赔偿。
交通事故中,可能会出现死亡人员身份不明的情形,对未知名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并对尸体拍照、采集相关信息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并在设区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三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至于赔偿问题,虽然死者身份不明,但是交通事故肇事者仍应承
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因为死者身份不明而拒绝赔偿。
1998年公安管理部门《关于对死者身份不明的交通事故如何结案的请示的批复》中规定,对于死者身份无法查明的交通事故,应依据调查的事实分清责任;依法处罚身份明确的其他责任人;依法确定赔偿数额,由赔偿一方付款签字后即结案。对身份不明死者的赔偿费和遗物,由办案机关妥善保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公民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时限规定,二年后依然无亲属认领的,其赔偿费和遗物上缴国库。
同时,2004年施行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31条规定: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不明,肇事方同意赔偿的,死亡人员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赔偿费用。经法医鉴定死亡人员男性年龄在二十三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女性在二十一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的,被扶养人推定为1人,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10年。“无名尸”的损害赔偿费用交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此规定针对死亡人员身份无法查明的赔偿问题,做出了更加细致规定,并且明确了此种情形下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式。同时,将赔偿数额向道路基金管理机构 提存的规定,消除了难以结案的诉讼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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