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作为法定的赔偿项目内容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16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所谓“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也即误工费。
严格意义上说,误工费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受害人自身因事故发生所不能正常工作和劳动产生的损失;二是死亡受害人家属因处理丧葬事宜所不能正常工作和劳动产生的损失。
故,死者一方家属是可以主张误工费的赔偿的,具体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有:
误工费 = 误工时间 × 误工收入
1、误工时间
死者家属的误工时间通常为受害人死亡之日计算至尸体火化之日,可通过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加以确定。在广大农村地区,采取土葬的,可计算至下葬之日。
2、误工收入
误工收入可存在多种计算类型,依次为: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4)法院地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家属有劳动能力,但上述情形都不能确定收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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