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祸伤残案件和死亡案件中,可能会出现被扶养人生活费项目赔偿的问题,之所以说可能是因为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的前提是有受受害人法定扶养的人。那么,那些是受害人法定扶养的人呢?
被扶养人事实上为交通事故发生前实际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被扶养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28条有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由此可知,被扶养人的范围包括:
1、未成年人
这里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人。
2、成年被扶养人
成年人要想成为被扶养人,需要具备的条件是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3、腹中胎儿
我国各地对腹中胎儿是否存在被扶养人有分歧,有的地方法院支持,有的地方法院不支持。但如果交通事故发生时胎儿已经形成的,那么可以说客观上存在胎儿利益受到伤害的问题,支持胎儿获得赔偿应当成为主流的观点。
在认定被扶养人的范围时,需要注意的一点是,除了存在法律上的扶养关系外,还应当包括事实上的法律关系。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的伤害符合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条件的,事实上的被扶养人因无其他生活来源应当获得赔偿。
在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计算上,专家建议在专业交通事故律师的协助下具体开展索赔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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