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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与三者险保险公司的诉讼主体地位

2021-07-09 09:39:52   来源:peichang.cn   
本文论述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交强险保险公司和三者险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问题。
现下,机动车通常都会投保全险,全险往往就会包含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交强险是国家强制险,机动车必须投保。商业三者险是商业险,属于自由选择投保的险种。交强险和商业险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也即保险的对象是因被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伤害的第三人。
在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中,保险公司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一般损害赔偿,交强险起着主要作用,其最高保险理赔数额为200000元;而高额的赔偿费用,商业三者险起着主要的作用,其最高保险理赔数额可达百万。
就诉讼地位来说,二者有所不同。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关于办理交通事故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当然,如果交强险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并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不予列为被告)。而对于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只有在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时,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否则,法院不能主动追加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由以上可知,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诉讼主体是法定的,而且几乎是必须的,商业险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具有选择性。
车辆投保相应保险可以分担交通事故发生后个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不少案件中,几十万的赔偿款都是由保险公司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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