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车辆及财物损失,负有赔偿义务的侵权人在一定的赔偿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的规定,如果侵权人侵害了他人的财产,应当将财产返还给受害人,如果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受到的其他重大损失,侵权人也要对此进行赔偿。
一、车辆、财物的直接损失
车辆、财物的直接损失,指的是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直接的损失,不包括因交通事故所损失的可得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的规定车辆、财物的直接损失包括:
(一)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
(二)维修车辆所要支出的相关费用;
(三)交通事故所损坏的车辆所载运的货物、物品、设施;
(四)对交通事故车辆的施救费用。
一般来说,除了上述所提及的损失外还包括因交通事故受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牲畜。
二、车辆的间接损失
车辆停运损失费,指的是交通事故造成营运车辆损坏,受害人在车辆修理期间所减少的正常收入(即可得利益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如果损害的车辆是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是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受害人要求赔偿对损坏车辆进行修复期间因无法正常营运而减少的收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所以,车辆停运损失要获得赔偿就要符合以下条件:
1.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坏的车辆是正在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如果受损车辆系用于代步等非经营活动的,不能请求车辆停运损失赔偿。
2.损失是在被损坏车辆修复期间产生的。
综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主要包括以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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