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方、机动车与行人的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过错会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各地法院对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比例不尽相同,那么在广东地区的比例是多少呢?
交通事故侵权虽是特殊侵权,但具有以过错责任为原则认定责任的一般侵权特征。因此,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交通事故,会因为双方各自具有过错而相互减轻责任。结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国晖律师事务所就该问题作简要的分析: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方减轻比例不超过20%(即机动车负主要责任的,应承担不少于80%的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方减轻比例不超过40%(即机动车负同等责任的,承担不少于60%的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方减轻比例不超过60%(即机动车负次要责任的,承担不少于40%的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方减轻比例不超过80%(即机动车无责任的,承担不少于20%的赔偿责任);
5.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90%(即机动车无责任的,承担不少于1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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