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受害人家属(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可以依法向赔偿义务人索赔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经济数据来进行计算,但是由于每一年度的经济发展不同,所以,每一年的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也不同。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适用标准的通知》第2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上海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如果死亡人员不满60周岁的,计算20年;如果死亡人员已满60周岁不满75周岁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计算;如果死亡人员已满75周岁的,计算5年。
因此,2015年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为2014年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根据上海市公布的最新数据,2014年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7710元,2014年上海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21192元。
因此,2015年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具体如下:
一、死亡人员未满60周岁的
1、上海市城镇标准
死亡赔偿金=47710元×20年=954200元
2、上海市农村标准
死亡赔偿金=21192元×20年=423840元
二、死亡人员已满60周岁未满75周岁的
1、 上海市城镇标准
死亡赔偿金=47710元×【20年—(死亡人员实际年龄—60周岁)】
2、 上海市农村标准
死亡赔偿金=21192元×【20年—(死亡人员实际年龄—60周岁)】
三、死亡人员已满75周岁的
1、上海市城镇标准
死亡赔偿金=47710元×5年=238550元
2、上海市农村标准
死亡赔偿金=21192元×5年=105760元
2015年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赔偿权利人可以根据以上标准获得死亡赔偿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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