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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车祸死亡案件委托律师诉讼索赔的八大理由!

2017-03-06 15:08:32   来源:http://www.peichang.cn/   
死者丰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其家属在国晖律师协助下诉讼索赔了687044.7元。
      【引    言】

      死亡案件的赔偿,死者家属通过诉讼获得全赔的几率高达99%,而私下调解获全赔的几率仅为3%,这其中的利益孰轻孰重,请君慎重选择。

      【案件简介】

      死者丰某,男,1957年4月2日生,农村户口。

      原告一梅某,女,1952年2月2日生,农村户口,系死者丰某的配偶。

      原告二丰甲,男,1989年3月25日生,农村户口,系死者丰某的儿子。

      原告三丰乙,女,1976年12月5日生,农村户口,系死者丰某的女儿。

      被告一:李甲,粤T XXXXX号车驾驶司机。

      被告二:李乙,粤T XXXXX号车车主。

      被告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粤T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3年10月10日5时45分许,被告一李甲驾驶粤T XXXXX号“海马”牌小型普通客车从石新医院往莞惠线方向靠双实线第一条车道上行使,途径上述路段时,车头与行人丰某身体发生碰撞,造成丰某受损时在送往石新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樟木头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李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另外,被告李甲、李乙向原告支付了赔偿款300000元。

      原告作为死者丰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其有权获得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697364.7元。

      【案件结果】

      2014年3月14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2014)东三法民三初字第74号判决:

      一、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387044.7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李甲、李乙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件,为了保证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更适宜委托专业交通事故律师介入协助处理。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项目,在农村户口的死者符合城镇标准赔偿的时候,应当积极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获得赔偿。

      本案中,死者家属通过委托国晖律师介入协助,诉讼索赔,实现“农转城”,最后从受害人主张的赔偿额与实际获赔的赔偿额对比来看,受害人的索赔是非常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3)粤晖民交字第0467号。)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4年,专设交通事故部,已成功帮助3万多位交通事故伤者索赔。咨询电话:400-188-9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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