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权案例
执行探望权案件是否要关注子女权益
申请执行人杨先生。 被执行人董女士。 一、案情 杨先生与董女士原系夫妻关系,1998年1月17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小翔(1996年2月9日出生)由董女士抚养,杨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杨先生每次交付抚养费时,探望小翔约30分钟。2001年5月,杨先生以董女士侵犯其探视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自本判决生效后的每月第一和第三个星期六上午9时,杨先生从董女士处将小翔接走,当天下午5时,杨先生将小翔送回董女士处,如遇特殊情况,接送时间可延长半小时杨先生负责小翔在此期间的一切人身及财产安全,董女士在此期……
爷爷抚养孙子是法定义务吗
案情:1998年11月,朱甲之子朱男与王女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规定二人的次子朱乙由王女抚养,朱男支付给王女三年的抚养费,每年400元。调解生效后,王女拒不执行对朱乙的抚养义务,朱男也不抚养朱乙。从1998年至今,朱乙一直由朱甲自愿抚养,王女也没领走朱乙。朱甲将王女诉至法院,要求王女支付代为管理朱乙所形成的25万元无因管理之债。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王女拒不履行对朱乙的抚养教育义务,但朱男也未履行相应义务,原告作为朱乙第二顺序监护人的祖父,存在血缘亲属关系,原告有能力抚养朱乙,且主动履行抚……
丈夫患不育症妻子生一男孩 离婚时丈夫应否对该男孩承担抚养义务
案情 原告梁某某,男,38岁。被告段某某,女,35岁。原被告于1986年结婚,婚后被告一直未孕,1991年,经医院确诊,原告患“终生不育症”。为此,原被告于1991年底收养一女孩。之后,2001年2月,被告生育一男孩。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就离婚及财产分割问题均达成一致意见,但对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执,原告要求收养女孩,由被告承担必要抚养费对被告生育的男孩,原告认为系被告与他人同居所生,故要求由被告自行抚养,自己不承担抚养义务。被告承认原告无生育能力,但称所生育男孩是经原告同意人工受精所生,故要求子女每人抚养一……
该案原监护人应否承担责任
案情 原告高某,男,196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某医院职工。 被告刘某,男,198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现在某少管所服刑。 被告薛某,男,196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家电维修户,系被告刘某生父。 原告高某诉称,2002年5月8日晚9时许,被告刘某将原告存放于儿子卧室内的用于买车的现金40300元盗走。案发后,追缴退给原告30735元,被告刘某挥霍的9565元赃款至今未予退还。因刘某犯罪时不满18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及其监护人薛某赔偿原告损失9565元。被告刘某辩称,本人已满18岁,应当由他自己……
一起错误抚养非婚子女引起的财产纠纷案件
原告:甲,男,系丙之前夫。 被告:乙,未成年人,系丙之子。 乙之法定代理人(乙母):丙 甲与丙原系夫妻,双方于1990年5月登记结婚,1992年8月丙生有一子乙,与甲丙共同生活。1995年10月甲与丙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乙由丙抚养,甲每月给付抚养费人民币150元。至1997年11月乙起诉要求甲增加抚养费人民币200元。并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自1997年10月开始甲每月给付乙抚养费加200元。98年12月甲以乙不是其亲子为由要求免除给付抚养费。后经法院委托鉴定机关对甲与乙是否具有亲子关系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甲与乙无亲子关系。……
本案女大学生索要抚养费应否支持
原告女大学生白某父母于1991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白某由其母亲自行抚养。2002年9月,原告因无法交清学费要求其父亲给付教育费9000元,其父白某某向原告所在学校出具了一份信函,载明:因家中有特殊原因暂时无法交纳学费,请校长原谅,不过请校长放心,务必要年底以前将学费如数交付贵校。后因白某某反悔未交纳该9000元学费,白某将其父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其父白某某支付其教育费9000元。 在本案的处理上,有两种意见: 一种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
李良申请确认与吴世福亲子关系案
「案情」 原告:李良,男,28岁。 被告:吴世福,男,61岁。 1963年12月,原告之母文××响应党的号召上山下乡到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镇灯塔村一组。被告吴世福当时是该组组长、村民兵连长,系有妇之夫。文××因积极要求入党,经常找吴世福汇报思想,为此双方来往密切。自1965年6月起,吴世福多次与文××发生不正当的两性关系。1965年9月,吴世福陪同文××到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做过人工流产。1967年1月,文××又因怀孕回到娘家,同年2月11日非婚生育一子,即李良,当时取名吴文。李良出生后,文××即写信告诉吴世福,……
赵玉梅诉张光军解除继母子权利义务关系案
「案情」 原告:赵玉梅,女,54岁,农民。 被告:张光军,男,25岁,农民。 张光军生母去世后,其父张克孝于1978年与原告赵玉梅结婚,当时张光军年仅5岁,即随父与赵玉梅共同生活,赵玉梅承担了抚养张光军的义务。但张光军在结婚成家后,不仅不对赵玉梅尽赡养义务,反而经常辱骂、欧打赵玉梅,致使双方关系恶化。经多次调解无效,赵玉梅在与张光军之父仍存在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向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张光军之间的收养关系,并要求张光军偿付收养期间她为他支付的生活费、教育费1万元。 被告张光军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