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离婚
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1997年5月8日 民政部 外交部 第一条 为加强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管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国人员系指依法出境,在国外合法居留6个月以上未定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三条 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是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12月10日 民政部令第1号) 第一条 为加强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的婚姻登记管理,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办理婚姻登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大陆居民系指居住在中国大陆的中国公民所称台湾居民系指居住在中国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 第三条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应当双方共同到大陆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涉外离婚如何向被告方送达诉讼书?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采用以下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
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办理结婚登记吗?
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办理结婚登记。根据民政部 2003年9月25日颁布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外国人之间、外国人与我国公民之间如何在我国境内办理离婚手续?
外国人之间、外国人与中国公民之间在中国境办理离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不论双方是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律按诉讼程序办理。按照此项规定,离婚当事人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2、按照《民法通则》第147条“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的规定,由我国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诉讼,适用我国婚姻法和其他有关的政策法律规定。 3、涉外离婚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
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离婚应当如何办理?
1、中国公民在国外未定居,其配偶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都由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中国公民在国外定居,其配偶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3、夫妻双方在国外定居的中国公民要求在国内办理离婚手续的,如果双方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没有任何争议,可以回国向原结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对以上有争议,则需回国向原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应在哪儿起诉?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既可以在我国起诉,也可以在会受理此离婚案件的外国起诉。(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要求离婚的,应由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国内一方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内国法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