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认定法律适用的请示的答复


【法规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认定法律适用的请示的答复 【颁布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发 文 号】 法行(2000)26号 【颁布时间】 20010615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效力说明】       【正文】    法行(2000)26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工伤认定法律适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司机因公外出造成交通事故,未构成交通肇事罪,也不属于自杀、酗酒、蓄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应认定为工伤。2001年6月15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发文日期:2003-12-24 实施日期: 发文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三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由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3年1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2003年12月24日深圳市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375号  【发布日期】2003-04-27  【生效日期】2004-01-0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务院令第375号)  《工伤保险条例》已经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发布单位】广东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4-01-14  【生效日期】2004-0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职业病伤害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因工死亡职工亲属进行抚恤,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1996年3月14日发布1996年10月1日施行)     【发布单位】劳动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6-03-14   【生效日期】1996-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B1 分级系列  A)一级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已于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郑斯林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一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6年2月13日 劳办发[1996]28号 北京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处理工伤争议几个问题的请示》(京劳办文[1995]10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工伤认定的时效问题。目前劳动行政部门对受理劳动者工伤申诉没有时效规定。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认定及可否享受工伤待遇发生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只要符合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不加区别地将职工负伤之日确定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受理和处理。   二、关于因工伤……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私人包工负责人工伤待遇支付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劳动厅:你厅《关于私人包工负责人工伤待遇支付问题的请示》(浙劳仲〔1994〕21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如果私人包工负责人是发包单位的职工并属于合法承包者,其工伤待遇由发包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如果私人包工负责人与发包单位没有劳动关系而只订立了经济承包合同,若经济承包合同中对其工伤问题有明确约定,则按照合同执行若经济承包合同中对其工伤问题没有约定,则由其本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