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过失相抵原则


2005-09-02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就是体现的过 失相抵原则。 所谓过失相抵原则,是指在加害人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下,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也有过失,则可以根据受害人的过失程度减轻直至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过失相抵,并非加害人过失与受害人过失相互抵销,而是受害人的过失所致损害部分与全部损害相比从中抵销之意。过失相抵原则的核心在于,贯彻公平责任原则,合理分配责任负担,避免将己方的过失带来的损害后果转嫁于他方,从而实现社会的公正。如前所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不包括受害人的过失,但这并不意味着受害人的过失在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中没有意义。过失相抵原则是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目前多数国家都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中适用该规则,把它作为在承认加害方应负担全部赔偿责任的前提下减轻其责任的一种方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这就是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场合的过失相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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