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险之无责任赔偿盈利救助基金


2005-11-12

 

“《草案》出台前得动大手术,否则后患无穷。”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商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邹海林表示,正在征求意见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还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和第76条的范围内“兜圈子”,“没有新意”,许多关键问题的表述“模棱两可”。
  “《草案》的许多条款确实不太严谨。”《草案》共有45条,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孙祁祥教授至少评点出11项条款的漏洞。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教授建议,保险行业的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两会”期间提议修改《草案》的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上位法的问题解决了,《草案》存在的问题也好解决”。
  
  在2月22日举办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研讨会上,来自全国各地的保险专家、法学专家共同给《草案》挑刺儿。 今年1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意见。2月28日是征求社会意见的最后期限。有人士分析,《草案》一旦确定并实施,经营车险业务的产险公司利益将受影响。
  
  无过错责任将使保费大幅上涨
  
  “过去,处理交通事故理赔时,保险公司处于绝对强势地位。而《草案》的出台使他们的地位一落千丈。”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怡教授说,“保险公司正成为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替罪羊。”
  
  理由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制定的《草案》中规定,一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机动车有无过错,保险公司都得对受害者进行赔偿。这被保险业界称为“无过错责任”。
  而此前,头疼的是机动车司机。因为去年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无论机动车有无过错,都得承担责任。这就是人们所熟知的“机动车负全责”。
  
  据了解,目前社会各界对《草案》上述条款的含义有不同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车主应承担“无过错责任”。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强制保险本质上属于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是否负有赔偿责任,应以被保险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依据。
  
  “我们建议采纳后一种观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贾海茂列举了自己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后,交通事故非死亡残疾事故的赔偿标准增幅超过50%,死亡事故的赔偿标准增幅超过100%。赔偿标准的大幅提高,使强制保险面临巨大的费率压力,如再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会导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费大幅攀升。他估计,保费将在现行水平的基础上,增加150%至200%。
  
  以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均采用“以责论处”的方式,保险公司缺乏按“无过错责任”处理案件的历史数据,使强制保险的费率测算存在着极大难度。从“以责论处”向“无过错责任”转换,可能造成赔付成本攀升———保险业亏损———费率上升的恶性循环。
  
  贾海茂说,目前我国交通行为参与者特别是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守法意识比较薄弱。如果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可能导致不守法的人更加放任自己的行为,甚至会诱发“碰瓷儿”等犯罪行为。
  
  在国外,对交通事故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也不是普遍现象。在美国的50个州中,目前仅有13个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澳大利亚的6个州中,仅有两个州实行了“无过错责任”原则;英国全面实行“过错责任”。印度、巴西、南非、墨西哥等发展中国家,均采用“以责论处”的方式。贾海茂说,以上仅是人身伤亡的赔偿原则,在财产损失方面,更是极少有国家和地区实行无过错制。 “虽然保险有很多共同点,但西方国家的‘无过错责任’并不一定适合中国国情。”孙祁祥教授说。

 草案第6条规定,强制三者险业务的经营原则为“不盈利不亏损”。
  
  “这是典型的‘要让马儿跑,又不给马吃草。”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怡教授说。
  
  据介绍,从世界范围看,强制保险的经营模式主要有代办模式和保险公司经营模式。代办模式是指,强制保险由国家设立的特定机构经营,保险公司代办强制保险的承保和理赔业务,并收取手续费。这种模式下,强制保险的经营风险由国家承担。国家在经营强制保险业务时一般奉行“无盈利无亏损”原则。
  
  保险公司经营模式是指,强制保险业务交由保险公司经营。保险公司承担经营风险,政府只负责监管。为保护投保人利益,并鼓励保险人经营强制保险,一般实行微利原则。
  
  而根据《条例(草案)》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将由保险公司经营。
  
  “这种情况下,不盈利成了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三者险的最低标准,而不亏损则成了保险公司的最高追求。”李怡说。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孙祁祥表示,要解决强制保险业务不盈不亏的问题,首先要明确强制三者险是属于商业保险,还是等同于社会保险。而在《草案》中,这一定位并没有搞清楚。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温世扬教授认为,“根据《草案》的条文设计,它应该是商业保险。那么也应该允许它盈利,至少是微利的”。
  
  而根据贾海茂的理解,强制三者险看起来是社会保险,应该做到“不盈利不亏损”。但《草案》要求保险公司经营并承担风险,又赋予了它商业保险的性质。他建议,既然《草案》要求由保险公司经营,就应实行微利原则。
  
  还有一个令保险公司尴尬的条款———《草案》第10条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选择具备经营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保或者拖延承保。
  
  “如果《草案》得以实施,经营强制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前景堪忧。”李怡教授说,“对于经常出险的机动车主,过去保险公司规避风险的做法通常是提高保险费率,或者拒保。但现在《草案》的相关规定把这两条路都堵死了。”
  
  《草案》第12条规定,签订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交付全部或者部分保险费。“只交部分保险费,也会为保险公司日后的经营埋下祸根。”贾海茂说,分期缴费的方式有可能诱发大范围的恶意欠费。比如,有的投保人为应付车辆审验或因其他原因,只交部分保费。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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