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主要内容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主要内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胡康生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制定物权法,政治性、政策性很强,专业性也很强。为了便于大家学习掌握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正确贯彻实施物权法,现就物权法的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制定物权法的必要性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权法上讲的物,主要指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比如汽车、电视机等。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是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物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物权法主要从民事角度明确物的归属即确认物是属于谁的,明确物的权利人对物的利用享有哪些权利,明确对物权如何保护。总之,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
我国的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对物权作了不少规定,这些规定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适应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顺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有必要依据宪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物权法,对涉及物权制度的共性问题和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作出规定,进一步明确物的归属,定纷止争,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
(一)制定物权法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
物权法通过明确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的范围、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行使、加大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力度等规定,以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通过明确私有财产的范围、依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等规定,以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二)制定物权法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
产权明晰、公平竞争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物权法通过确认物的归属,明确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内容,保障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依法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等规定,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法律保障。
(三)制定物权法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
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普遍改善,要求切实保护他们通过辛勤劳动积累的合法财产、保护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合法权益。物权法通过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规定,以保护他们的切身利益,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活力,促进社会和谐。
(四)制定物权法是实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的需要
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制定物权法是本届全国人大任期内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步骤。
二、制定物权法总的原则
物权法的起草工作始于1993年。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制定物权法高度重视,花了很大精力,做了大量工作,进行了六次审议。为了把这部法律制定好,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2005年7月将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共收到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1万多件,并先后召开100多次座谈会和几次论证会,还到一些地方进行专题调研,充分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基层群众、专家学者、中央有关部门等各方面的意见。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社会各方面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广大干部群众对向社会公布的物权法草案的主要内容是认同的、肯定的。
制定物权法总的原则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全面准确地体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实行平等保护的原则,同时加大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力度,防止国有财产流失;全面准确地体现现阶段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维护农民利益;针对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总之,在修改完善物权法草案过程中,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物权法的中国特色,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遵循以上原则,吸收各方面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经对草案反复研究修改,修改后的草案比最初的草案有了较大改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将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决定。经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三、物权法的基本框架
物权法共5编,19章,247条。
第一编“总则”,共3章。第一章“基本原则”,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物权法定和物权的取得、行使的原则,物权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等作了规定。物权法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这种财产关系的基础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对确认物权的规则区分不动产和动产作了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交付时发生效力。第三章“物权的保护”,对权利人可以通过确认权利、返还原物、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损害赔偿等多种方法保护物权作了规定。
第二编“所有权”,自第四章至第九章,共6章。第四章“一般规定”,对所有权人的权利,征收、征用等作了规定。所有权是物权的基础,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是由所有权派生的。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对国有财产的范围,行使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加大对国有资产的保护等作了规定,以保障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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