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提高人民法庭司法能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公正、高效司法保障的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8-04-08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提高人民法庭司法能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公正、高效司法保障的意见

粤高法发[2006]34号  二○○六年九月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下发的《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切实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加快农村全面小康和现代化建设步伐。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战略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司法职能,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1、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充分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人民法院做好涉农案件审判工作,对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面向广大农村、服务基层人民群众的重要窗口和纽带,处在涉农案件审判第一线,位于化解和调处矛盾的前沿,在处理民间纠纷、化解基层矛盾、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发展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法庭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

  2、要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稳定、建立和谐农村中的重大作用。针对社会转型时期产生的多种矛盾和问题,人民法庭要切实转变思想观念,按照党中央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要求,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重视司法服务,强化服务效果,推动农村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二、落实司法为民措施,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诉讼权利

  3、方便群众立案。要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一切工作都要以利民便民作为出发点。对于规定由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要尽量即诉即立,以真正方便广大农民群众进行诉讼。对于当事人需要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交代清楚,避免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对于已建立远程立案系统的,人民法庭应提供必要指引,并及时通过立案系统报送材料,由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统一立案。

  4、方便群众诉讼。要加大巡回审判力度,以解决设立中心庭以后部分偏远地区群众打官司不方便的问题。农忙季节或者当事人行动确有不便的,人民法庭应当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在巡回审理期间,如果当事人的请求符合立案条件的,可以当即立案。案情简单且当事人各方同意的,可以当即开庭。

  5、方便群众缴费退费。基层人民法院在人民法庭所在的乡镇银行营业网点设有诉讼费专用帐户的,人民法庭应当告知当事人到银行营业网点缴纳诉讼费用。人民法庭所在的乡镇没有银行营业网点或未设立诉讼费专用帐户的,人民法庭可以预收诉讼费用,并应及时向缴费人出具诉讼费专用发票。当事人到基层法院办理诉讼费用的结算和退费手续确有困难的,人民法庭应当及时代为办理。

  6、加强诉讼指导工作。针对农村当事人文化水平相对较低、诉讼能力相对较弱的实际情况,要进一步加强诉讼指导工作,以多种方式告知诉讼权利义务、举证规则及诉讼风险。要正确行使法官释明权,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提供帮助。坚决依法办案,使有理的弱势群体打得赢官司。

  7、加强司法救助工作。不断增强便民、利民、为民意识,积极主动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具体措施。加强各项人性化的便民设施建设,改变“衙门”作风,增强人民法庭与农民群众之间的亲近感。进一步做好诉讼费的减、缓、免工作,使弱势群体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农民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但提供担保确有困难,如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严重影响农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在必要时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8、加强息诉服判说服工作,推行“判后答疑”制度。要允许当事人在裁判生效后一定期限内提出疑问,原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应对裁判的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进行解释,说明裁判的理由和依据,使当事人明白法理,息诉服判。

  三、依法审理涉农案件,保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9、依法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维护农民各项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坚持尊重契约、鼓励诚信、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原则,切实保护承包人的承包经营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准确把握民主议定程序对承包合同效力的影响。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流转,促进农村经济结构优化调整,发展规模经济集约经营。

  10、正确把握集体土地流转案件的处理原则,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参照省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正确认定集体土地流转合同的效力。处理好民事审判权与行政管理权的关系,在行政处理结果直接影响民事审判处理结果时,应采取行政处理前置的办法,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

  11、慎重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坚持多渠道的解决方式,当事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当地人民政府尚未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先由政府进行裁决。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与土地使用者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只要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作为裁判依据。注意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依靠党委领导,妥善处理纠纷,及时化解矛盾,维护农村稳定。

  12、优先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及时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要按照省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真正落实“一宽、二不、三快”原则(即劳动争议案件60天的申请仲裁期限放宽,不收取诉讼费、执行费,快立案、快审判、快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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